| 机构职能 |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研究起草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
3、负责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监控;组织实施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制度,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对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资格考核。
5、负责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
6、负责组织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7、负责机动车维修纠纷的受理、调解和处理,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因机动车维修质量、价格等引起的诉讼案件提供技术鉴定。
8、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统计,组织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维修相关信息。
9、承办市政府及市交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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