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港口的地方性法规。
2、负责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核、发证及管理;负责审查批准货主码头业务经营范围。
3、负责对港口经营人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港区环境保护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5、负责我市港口引航业务监督、管理、考核和协调工作。
6、参与港口陆域、水域的行政管理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及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建设的行政许可工作,对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实施监督。
8、负责港口有关统计信息的汇总和管理工作。
9、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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