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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主体 | ||
|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1-29 15:43:56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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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5、《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7、《关于组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津政函[2004]15号)第一条“……天津港务局原有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市交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10、《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1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12、《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1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8、《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19、《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联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体名称: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依据: 1、《国防交通条例》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 2、《民用动力国防动员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主体名称: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主体名称:天津市船舶检验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四)主体名称:天津市地方海事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五条“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六条“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三条“客渡轮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必须先经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8、《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9、《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10、《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三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签证工作。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构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实施本规则”。 1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1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 19、《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20、《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前款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5、《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天津港航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以上水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的水路运输事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