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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1-29 16:37:28  【字体: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

 

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处罚(共4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违法行为名称: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名称: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2

 

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许可(共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为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4

 

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强制(共2项)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法律依据: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 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国防要求对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或者出资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个人阻碍有关设计、建造或者加装改造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可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8

 

天津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5项)

  

一、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

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动用交通战备储备物资

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交通战备科研成果转让和开发利用审批

法律依据:

《交通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科研成果的转让,按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规定,交通战备科研成果可进行有偿转让;但涉及国家和军队机密的,须报请上级战备主管部门批准”。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计划及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规定》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五年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组织拟制,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和国家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第十六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应包括国防要求内容,并纳入主体工程的前期工作文件,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类型和审批权限”。第二十三条“改变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计划和设计,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相关的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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