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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行政执法职权 | ||
|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1-29 16:28:08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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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行政处罚(共15项) 一、 行为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己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船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行为名称: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行为名称: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