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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船舶检验处行政执法职权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1-29 15:49:55  【字体: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

 

天津市船舶检验处行政处罚(共2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涂改船舶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撤销已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十六条“涂改船舶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二、违法行为名称: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与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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