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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行政许可事项 | ||
|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0-21 14:41:38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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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1、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2、交委组织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3、交委征求市发革委意见 4、交委审批(同意或不同意) 5、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二、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交委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提出审批申请。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过交委转报交通部。 3、收到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委委托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三、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项目法人到交委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2、试运行期满后,项目法人向交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3、交委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天津港质检站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天津港质检站向交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交委组织初步验收,并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4、交委组织质量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1) 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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