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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 ||
|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0-20 16:02:57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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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 2001年第9号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 (三) 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它与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 项目建议书; (三) 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 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 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 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合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合初审意见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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