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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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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 一、许可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和《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规范》。 四、行政许可数量规定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机动车维修经营立项申请书;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登记表; (3)公有制企业上级机关批复件; (4)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5)公有制、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8)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9)处置废弃物和降低噪声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2005)381号文件,收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10元;《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元。 八、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18号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立项申请书、许可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审理申请人报送材料,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6)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提交变更事项的全部材料,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市政府要求实际缩减为5个工作日)。 十、受理部门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厅136窗口(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旁)电话; 24538500 24538599 部门咨询电话: 24538499 24325209 部门网址:http://www.tjj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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