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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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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
一、许可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和《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规范》。
四、行政许可数量规定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机动车维修经营立项申请书;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登记表;
(3)公有制企业上级机关批复件;
(4)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5)公有制、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8)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9)处置废弃物和降低噪声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2005)381号文件,收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10元;《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元。  
八、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18号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立项申请书、许可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审理申请人报送材料,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6)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提交变更事项的全部材料,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市政府要求实际缩减为5个工作日)。
十、受理部门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厅136窗口(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旁)电话; 24538500  24538599
部门咨询电话: 24538499  24325209
部门网址:http://www.tjj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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