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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1-3 14:28:41  【字体:

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说明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作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东、冯天相、刘伟、刘渝、纪寿文、张健雄、周岳、姚宗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分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4615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物流师。
1.2
职业定义
  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物流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形体知觉好,听觉正常,色觉敏锐,动作协调性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物流员不少于80学时;助理物流师不少于100学时;物流师不少于120学时;高级物流师不少于160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物流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助理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物流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和具有物流机械、物流设备及相关设施,并能满足演示要求的实际操作培训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物流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员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及相关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注:相关专业(职业)指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仓储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
1.8.3
鉴定方式
  物流员与助理物流师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除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与论文答辩外,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物流作业现场或模拟场所进行。

 

2.基本道德

2.1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从事本职业工作在遵守纪律方面、待人接物方面应具备的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忠于职守,诚信待人。
  (2)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3)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4)钻研业务,讲究效率。
  (5)保守秘密,保证安全。
  (6)勇于开拓,善于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
物流业务活动基础知识
  (1)物流的基本概念。
  (2)物流管理基本知识(物流财务知识、第三方物流的基本知识、供应链管理基本知识)。
  (3)物流系统基本知识。
  (4)物流服务基本知识。
  (5)物流技术基本知识。
  (6)物流基础英语。
  (7)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基本知识。
  (8)物流标准术语。
  (9)安全、健康与环保知识。
2.2.2
公共关系管理知识
  (1)客户关系
  (2)商务礼仪。
2.2.3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2WTO有关法律知识。
  (3)国际商法、贸易法的相关知识。
  (4)国际货运基础知识。
  (5)运输、仓储、劳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物流员、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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