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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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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简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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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
办理窗口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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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别 |
单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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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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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天数 |
2个工作日 |
审图天数 |
不需审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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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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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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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38、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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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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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天津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核查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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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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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空表 |
范本 |
| 1、机动车维修经营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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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登记表(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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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登记表(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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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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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有制、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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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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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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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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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处置废弃物和降低噪声的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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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有制企业上级机关批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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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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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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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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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正证10元、副本10元;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元; 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2005)381号《关于道路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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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立项申请书、许可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汽车维修管理处审理申请人报送材料,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汽车维修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6)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提交变更事项的全部材料,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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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没有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