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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2-11 22:42:29  【字体: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子项简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主体部门
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办理窗口
13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别
单办件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勘察天数
2个工作日
审图天数
不需审图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38、40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天津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核查工作规范》。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机动车维修经营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登记表(格式文本);
3、变更登记表(格式文本);
4、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5、公有制、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8、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9、处置废弃物和降低噪声的环境保护措施;
10、公有制企业上级机关批复件。
是否收费
有收费
收费标准
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正证10元、副本10元;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元;
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2005)381号《关于道路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立项申请书、许可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汽车维修管理处审理申请人报送材料,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汽车维修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6)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提交变更事项的全部材料,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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