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组织机构
|
规划建设
|
交通概况
|
政策法规
|
政务之窗
|
物流发展
|
交通成就
|
交通统计
|
廉政建设
|
您现在的位置: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
政务之窗
>>
办事指南
>> 文章正文
《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6-10-20 10:48:26
【字体:
小
大
】
事项名称
《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
责任部门
天津市地方海事局
办事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3号
办公电话
022-28134257
服务范围
引航机构
所需要件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2、填妥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3、有效身份证件的影印件;4、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6、《船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7、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如需);8、《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9、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10、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必要时);11、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或毁损报告、船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
收费标准
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费450元/人;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服务相对人填表申报并接受形式审查 :⑴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服务相对人等待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服务相对人查看审批结果并签收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有权提出行政诉讼。⑵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服务相对人并签发补证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材料补充后受理其申请,服务相对人等待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服务相对人查看审批结果并签收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有权提出行政诉讼。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签不予受理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
流程图
窗口受理—相关人员审查—领导签发—窗口送达
备注
下一篇文章:
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首页
|
联系我们
|
用户注册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建议您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版权所有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维护单位 交委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 津ICP备05003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