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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 ||
|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点击数:次 更新日期:2008-8-24 14:13:23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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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办法》),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配置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招投标程序和要求。 (一)招投标利于转变客运班线许可方式。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份在不同范围内实行了客运班线招投标制度,有的还发布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实践证明,招投标已成为转变客运班线许可方式的好办法。 (二)结合行业特点细化招投标全部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对客运班线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并结合行业特点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如明确规定了招投标工作完成时限为6个月,设置了标前分和评标分两个评分环节,具体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三)评分标准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只对反映投标人当前的经济实力和以前的服务水平的标前分评分标准进行了量化考核,选择了可以量化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企业规模、运力结构三项主要指标,体现了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政策导向。 (四)随意退出招投标将扣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分。根据2005年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建立了扣分制度,即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通报投标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法》中还规定,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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